“广告连带责任”给名人明星敲响了警钟

最高法院9日发布的食药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很简短,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现在请名人明星给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代言的商家越来越多,所以电视、报纸上的明星脸层出不穷。而商家之所以花费重金请明星,最主要的目的无非就是利用明星们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号召力,帮助自己多卖产品。

本来这也是两厢情愿,多方共赢的事情,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不是每一个商家的商品或者是服务都是合格的,优良的,很多无良商家浑水摸鱼,利用假冒伪劣产品或服务来坑害消费者,这时候作为代言人的名人明星们吆喝得越厉害,对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帮助越大,那么这些假冒伪劣产品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这其中,说名人明星起到了一种助纣为虐的作用,并不算过分。

可即便如此,在国家最高法就此出台司法解释之前,对于这样的虚假广告,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协等,虽然可以对违法违规的商家进行处罚,严重者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身为代言人的名人明星,却无计可施。而公众和舆论对这些“助纣为虐”者除了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同样毫无办法。正是因为如此,一些没有道德和责任底线的明星,刚刚被曝光在某个假冒伪劣产品的广告中出现,过了几天又会在另外一个假冒伪劣产品的广告中出现,可谓是屡教不改。

以前发生这种商家侵权案件的时候,也有喜欢较真的消费者连带着把身为商品代言人的名人明星告上了法庭,但是由于法律在这方面没有一个具体的说法或者是规定,所以鲜有消费者能够胜诉,也就鲜有名人明星会受到法律上的惩罚。但是现在不同了,有了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如果再有消费者把名人明星告上法庭的官司,消费者胜诉的概率无疑就大了很多。

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出台,除了为消费者在法律上撑腰之外,更多的是对名人明星们的警醒。尤其是那些为了利益完全丧失道德底线和社会责任感,对任何广告都来者不拒的名人明星,既然道德谴责不起作用,那么现在有了司法解释,极有可能因为代言虚假广告付出法律上的代价,面临得不偿失的后果。这必将对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明星们的社会责任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