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应提高广告发布企业门槛

今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违法广告公告,曝光10则严重违法互联网广告及其发布网站,广告产品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近年来,互联网日益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投放广告的重要渠道。一些广告发布者受利益驱使,导致网络虚假违法广告不断滋生蔓延,网络广告违法率与群众投诉举报量快速增长。统计显示,2013年各地查办网络广告案件4034件,罚没款3827万元,查办数量和处罚金额均比2012年大幅增加。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提高互联网企业发布广告的门槛,明确互联网广告违法的监督主体。

白志健委员认为,广告法修订草案虽然有一些条文涉及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和监管,但不够具体。修订草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须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但是对互联网广告没有这样的要求。

白志健说,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门槛低、传播快、受众广等特点。据统计,2013年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超过1000亿元,未来几年甚至可能超过电视广告的收入。但是修订草案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还显得比较薄弱。修订草案规定的广告管理大体适用地域管辖原则。但是互联网广告具有地域模糊的特点,所以必须提高互联网企业发布广告的门槛,明确互联网广告违法的监督主体。

白志健建议,对于泛滥于网络并对广大网民造成困扰的弹窗广告、嵌入广告、强制广告链接等应该作出限制性规定。由于网络广告瞬息万变,其广告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修改相关的数据而发生改变,建议修订草案对网络广告的取证问题作出规定。

李连宁委员也认为应该提高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门槛。他说,现在对广播、电视、报刊管得比较紧,但是对互联网的网站、微信、微博平台上发布广告的管理没有门槛,建议对网络广告加强管理。

“当前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成为虚假广告的重要推手,亟需规范。”董中原委员建议,修订草案应新增一条,即“互联网接入服务和搜索服务的提供者,明知其接入对象的广告和作为搜索结果的广告违法,而为其提供服务,致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绍霞认为,互联网有传播广、速度快、链接面大的特点,而这方面的监控执法难度非常大。“网络广告的形式隐蔽性非常强,可以随意变化、随意链接,很多广告都名不符实。网页上形形色色的广告,真实的不多,与广告打出的标题、内容相符的也不太多。”因此,李绍霞建议,法律的修改应关注互联网广告真实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