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送礼”广告彰显媒体责任

 

 

近来,一些电台电视台播出的个别广告出现了“送礼首选”、“送领导”、“上级有面子”等内容,且礼品中不乏名表、珍邮、金银纪念币等,对此,广电总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电台电视台立即删除含有渲染“送礼”内容的广告。(见2月6日《新京报》)

随着春节的临近,五花八门的“送礼”广告越来越多地充斥荧屏,不仅宣传的产品极尽奢华,各种蛊惑性的语言也极具挑逗。在全国上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背景下,这样大张旗鼓地为送礼行为推波助澜显得格格不入。

在笔者看来,“送礼”广告具有三宗罪。一是加重社会负担。近年来送的礼品越来越高档,价值越来越不菲,让人际交往成为一种甜蜜的负担。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93.7%的受访者认为“送礼就是送钱”风气给青年带来很大负担。一些广告极度渲染“今年不送礼,明年没人理”等理念,标榜某某产品为送礼必备、送礼首选,传递了不正确的价值取向,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

二是助推腐败之风。与赤裸裸的金钱交易相比,打着送礼的旗号无疑让行贿受贿行为更具隐蔽性,以掩人耳目。于是,一些商家投其所好,量身定做奢华礼品,不少珍邮、纪念币等高档收藏品摇身一变成为送礼最佳。这些商品的价值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公众的消费能力,以及正常交往的礼品标准,明显冲的是腐败群体。

三是影响未成年人。含有渲染“送礼”内容的广告,很容易对青少年造成“不送礼办不成事”的负面影响,损害他们的身心发育。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就曾痛批“黄金搭档”的“送老师、送亲友、送领导”广告,“一个很纯洁的小孩,知道什么是送礼啊?这些广告会误导下一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非常恶劣。”

为了追求促销效果和眼球效应,广告有时会僭越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但媒体不应忘记自己的责任。正如专家指出,大众传媒的职责之一是传承文化,负有引领社会公众走向美好的人类精神家园的神圣职责,即使在商品社会,也不可推掉这份责任。事实上,我国《广告法》也明确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媒体作为广告发布者,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负有查验、核实的责任。

还有,对“送礼”广告说不,不应仅限于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也应加强自律,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净化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工商部门也要加强对户外广告等监管力度,全方位狙击“送礼”广告污染视听。